索 引 号 | 116229260139602893/2020-44696 | 主题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2020]1号 | 制发机构 | 东乡办公室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标 题 | 《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及《临夏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临州办发〔2018〕136号)精神,结合东乡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5章11条,从总则、分配原则、申报程序、收益分配、监督与管理、附则对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亮点
《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村级光伏电站的权属问题。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深度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村,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二是明确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分配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应遵循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分配动态调整、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劳动获取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申报程序。按照村社初选、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公示、扶贫部门审查、人社局批复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是明确了收益分配的范围和用途。发电收益初扣除运维费、税金、土地流转金后全部资金用于建档立卡户,主要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专项补助、奖励补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是明确了监督与管理。县扶贫主管部门是收益分配资金监管的具体单位;乡(镇)负责收益分配资金的具体监管;项目村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