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60139602893/2020-00002 主题分类 东县府办发
发文字号 东县府办发[2020]46号 制发机构 东乡办公室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6-21
标     题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6-2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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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县府发〔202046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6

 

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及《临夏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临州办发〔2018〕136号)精神结合东乡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深度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的光伏电站;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村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利用政府性资金和村级注资投资建设联村光伏扶贫电站,先按注资额进行确权,再按照贫困人口将资产确权至各村集体,有“飞地”模式和单村电站的村只确权注资额;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实施的20兆瓦“飞地”模式电站,按贫困人口比例确权电站容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村、深度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应遵循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分配动态调整、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劳动获取、壮大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统筹分配的原则: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优先收益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除提取运维费外,其余资金按贫困人口占比以村为单位拨付至村集体经济账户,由乡村两级按照收益资金分配规定使用,到户资金要注重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每年评议调整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三个月内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模式。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项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通过劳动获取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时,要坚持劳动获取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应通过劳动获得收入。

(五)坚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原则。以注资光伏电站收益村优先扶持的原则,每村分配收益资金不低于8万元,其中3万元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作为本金收回。

(六)坚持收益资金统筹分配的原则。20兆瓦“飞地模式”、2.675兆瓦单个电站外,其余99.125兆瓦联村电站纳入统筹分配,用于198个村集体经济项目,主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公益性项目支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按照村社初选、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扶贫部门审定、人社部门批复的程序要求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进行动态管理。

(一)村社初选。村、社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政策。由村、社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确定初选贫困户名单。

(二)村级民主评议。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扶贫户初选名单审核把关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审核公示。村级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逐村逐户进行核实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项目实施户分别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上报县扶贫办。

(四)扶贫部门审查。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收益户花名册进行审查在国扶办光伏扶贫子系统中比对各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收益户是否符合条件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人社部门批复。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收益户花名册审查后上报人社局,由人社局进行批复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对光伏扶贫收益户按劳发放补助金。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资金提取场地租金、运营维护费及税金外,拨付至村集体账户;联村电站的发电收益资金提取场地租金、运营维护费、税金及注资村收益资金外,按贫困人口比例拨付至村集体账户。到村光伏收益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提留、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支出80%收益资金要用于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支出。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收益时还应坚持劳务获取原则,除特殊困难群体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户应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体收益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主要开发用于道路养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水利设施管理员、村道绿化员、防汛抢险员等岗位,并按劳获取收益资金。

(二)设立专项补助。对于一、二类低保户,特困供养,残疾人,经过村社初选、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予以补助,实行动态管理。

(三)奖励补助。按照不低于到村收益资金的5%设立奖励补助金,主要用于评选出的孝老敬老、讲爱心比奉献、见义勇为、拥军优属、文明道德模范等模范先进人物,和对当年考上本科院校、研究生等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遭受自然性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的村民进行应急性救助,对贫困村一般户中典型事迹突出,对本村精神文明促进作用明显的,也可考虑给予光伏扶贫收益奖励。

(四)村集体经济提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主要用于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饮水工程维护、改善教育医疗设施、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健身器材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用于防火、防灾、防汛、防疫等自然灾害应急性支出。村集体经济涉及乡(镇)、村要负责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台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扶贫部门是光伏收益分配资金监管的体单位乡(镇)负责收益分配资金的具体监管;项目村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

第八条  县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收益村集体经济账户或贫困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收益村集体经济账户或贫困户。

第九条  县政府委托第三方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县发改局协调供电所安排专人对光伏扶贫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县发改局反馈并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到位。

第十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每年年底由乡(镇)政府形成报告并上报县扶贫办。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东乡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乡族自治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东县府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东县府办发[2020]46号关于印发东乡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6.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