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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植树造林地和幼林地禁止放牧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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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维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保护和巩固植树造林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植树造林地和幼林地禁止放牧(以下简称禁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牧范围为县域内封山育林区、新造林地和幼林地。

二、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牌、界桩及其他禁牧设施;

3.其他破坏禁牧的人为活动。

三、禁牧期限

本通告禁牧期限为5年。

四、工作职责

1.单位职责: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禁牧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禁牧工作列入乡(镇)年度林长制考核目标;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禁牧的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禁牧工作,同时做好辖区饲草料作物种植、收贮,利用秸秆养畜,牲畜舍饲和标准化圈舍建设推广等工作,抓好畜禽舍饲圈养工作;各行政村是组织实施禁牧的基层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禁牧管理措施,做好本村禁牧工作。

2.护林员和草管员职责:宣传森林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责任区森林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制止和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等违反禁牧的行为。

五、处罚规定

1.在禁牧区放牧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禁牧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4.国家工作人员在禁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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