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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统计局

来源:县委办、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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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9号)和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乡族自治县统计局(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责调整

划入原信息办公室承担的统计数据处理的行政职能。

第四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县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告制度,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组织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制定全县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县各乡镇、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及经济、社会、科技效益状况进行统计评估、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审定、管理、公布、印刷、发行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维护统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揭露、追究、处理违犯统计法规的行为。

(七)制定全县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和统计数据库。

(八)组织开展统计咨询服务,承担有关统计调查任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九)组织开展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草拟本局的统计工作文件,组织协调处理全局政务和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日常工作,编制财务决算,负责机构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后勤服务工作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州县制定的各类统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审批管理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发布统计调查各类数据,做到部门上报、统计定案、数据共享;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州统计局报送政务信息工作。

(二)统计执法检查股。负责全县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州、县制定的各类统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违犯统计法规的行为和案件;适时提出统计改革建设中的建议和对策;负责全县统计报表的清理工作和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协助搞好基层统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三)国民经济核算股。负责搜集、整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科技、各项综合性的统计资料,对综合数据库、统计数据的提供和使用进行统一管理;组织搜集省、州、县内外对比资料,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资料手册、统计专报工作;对社会经济重大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积极组织统计分析论证;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核算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统计分析;承担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专项调查、组织完成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县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等工作;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全县年报的综合评比和优秀统计分析文章的评比工作。

(四)综合统计调查股。负责工业、能源、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等专业的年报、月报、季报及专业调查及数据处理等工作,搜集整理交通、邮政、电信、运输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组织实施全县经常性能源与资源统计调查及专项调查;编制全县能源生产、消费及各能源品种平衡表;全县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核算和发布;进行能源与资源统计分析研究,提供节能降耗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县商贸流通领域的有关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及商品市场运行、物资供销、对外经济贸易、旅游等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对有关数据进行检查、评估、研究和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贯彻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有关专项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咨询等工作,负责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统计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地质勘探、房地产、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统计。

(五)社会事业统计股。负责全县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归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完成全县社会综合统计年报和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组织完成全县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有关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整理、汇总上报任务;全面建成全县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时发布全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报告;组织完成全县文化产业统计年报的搜集、审核、整理、汇总、核算任务;组织开展全县社会、科技等专业统计资料的开发与分析研究工作。

第六条  县统计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25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930-7121756

                      邮政编码:7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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