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住建局

来源:县委办、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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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9号)和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责调整

(一)县住建局对外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牌子。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城乡规划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划给县自然资源局。

2.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给州生态环境局东乡族自治县分局。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及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县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承担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州级标准及定额的执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建设行政执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活动;负责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及房地产机构资质的核准暂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准;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中央、省州在东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拟定全县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

(十一)监督国家和省上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负责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全县人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十)承担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总投资4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监督书的核发。

(十)对城市燃气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设施的改动审批。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住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防空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督办、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政务办理、信息化和外事工作;拟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局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属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编制人民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制订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按要求组织试鸣防空警报;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质和资产,依法征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州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管理股负责拟定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及制度;负责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中央、省州在东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承办中央、省、州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负责建筑行业的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等企业资质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工程的认定;组织编制抗震加固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综合开发、城建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计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计划。

)房产物业管理股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与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房地产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定期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监督监管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行,不断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

第六条  县住建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方案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930-7122719

              邮政编码:7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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