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速看!东乡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提高啦!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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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效能,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级别进行调整。

1、州内住院待遇标准

州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85%调整为90%,起付线150元;

州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75%调整为80%,起付线从500元降低为400元;

州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5%调整为70%,起付线从800元降低为700元。

2、省内住院待遇标准

省内住院报销比例从现行的不分医院级别统一执行3000元起付线,60%报销比例,调整为:

省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90%,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150元;

省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80%,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400元;

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70%,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1000元。

3、跨省住院待遇标准

跨省就医住院报销从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60%调整为:起付线200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80%,三级70%。

二、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现行的20%调整为10%。

三、提高年度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从6万元调整为8万元。

四、生育费用报销政策调整为按住院进行结算

取消生育费用按定额给予报销的政策,执行普通住院报销政策。

调整后的政策标准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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