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2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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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完善铁路双重预防机制,推动铁路行业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判定标准》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现了事故总量、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及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铁路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全国铁路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特别是发生了“6·4”贵广客专D2809次旅客列车脱轨事故,教训极其深刻。

针对当前铁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铁路局聚焦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和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系统归纳铁路运输生产各专业、运输组织各环节安全关键和薄弱环节,分析研判铁路可能存在导致重特大事故和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明确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这些内容有的是经过实践检验、各方一致认可的,需要加以强调和重申:有的是专门应对新风险、防范新问题的,需要加以提示和关注。

制定《判定标准》既是法律法规对铁路行业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铁路行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判定标准》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针对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二、工作思路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突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紧盯高铁和旅客列车、道口及危险货物运输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情形。二是防范反复发生和管理失控的重大安全因素,着重考虑铁路行业存在的因管理漏洞、制度不健全导致现场失管失控的安全隐患。三是强调外部环境对铁路安全的影响。

三、起草过程

国家铁路局深入分析研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和判定标准,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行业红线管理调查研究,结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铁路行业法规规章,起草完成《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初稿,广泛征求有关部门、铁路行业中央企业、铁路学协会和大专院校意见,并通过国家铁路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国家铁路局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8日施行。

四、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共十条,兼顾了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1.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2.第三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的具体特点,明确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5个方面,分别是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

3.第四条至第八条针对上述5个方面,细化了37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其中主要行车设备设施方面7种、铁路运输生产方面13种、铁路沿线环境方面11种、安全管理方面3种、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方面3种。

4.第九条为兜底条款,为避免遗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各企业实际,明确了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明确了文件生效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