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60139602893/2019-44696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2020]1号 | 制发机构 | 东乡办公室 |
有效期限 | 5年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标 题 | 关于危房改造等疑难问题解答 |
关于危房改造等疑难问题解答
关于“住建部对危房改造项目中3人以上户建房面积没有作明确规定,但省住建厅规定为人均13—18平米之间,省级规定的面积要求,是否适用于住建部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州上衔接省上给予明确的政策解释”的问题。
答:经州住建局汇报衔接省住建厅,因住建部方案发布时间晚于省建设厅方案发布时间,故以住建部方案规定的危房改造面积标准为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考核验收时对每一户农户安全住房是否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最低达到13平方米”的问题。
答:贫困户退出验收时,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农村原有房屋为“A、B”级安全住房的,无住房面积要求。
关于“自2018年以来,从新疆等地的回流人员陆续居住到多年前未曾居住的危房中,或者居住到临时修建的简易棚房中,这类户主要是图着享受易地搬迁政策来的,不愿意改造危房,在危房改造方面属最硬的骨头了,这类户的安全住房如何解决?”的问题。
答:《甘肃省精准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规定:以下情况视为有安全住房,①异地有安全住房,包括有商品房、小产权房等情况;②长期租赁住房,包括连续两年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情况的;③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其他住房保障项目的;④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对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对长期无人居住、异地有安全住房、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新建改造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实行特例备案制度。闲置农房能拆除的尽量拆除,无法拆除的逐户标识并合理划定警示范围。
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保障四类对象,新建房屋建房面积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但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建房后,人均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的,在脱贫验收时能否保证实现顺利脱贫;建档立卡户人均面积不达标的,通过整合资金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后实现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后,是否会出现过度保障”的问题。
答:贫困户退出验收时,农村原有房屋为“A、B”级安全住房的,无住房面积要求。住建部方案中提出的面积标准仅针对通过实施危房改造政策拆除重建的房屋。对于部分县将农户家中无危房,但提出给农户住房“补面积”的错误做法,属于过度保障的一种现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