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3-1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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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21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范围、定义、体制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对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加大政府性资源统筹力度等作出制度性安排,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为落实管理新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在广泛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于2026年2月3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总体框架及重点内容

《办法》共九章62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方面: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将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扩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外,新增行政事业单位支配管控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资产配置方面:明确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结合资产存量、使用状况、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建立配置标准体系,优先考虑资产调剂,严控资产新购,对重大资产配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使用方面:明确了使用方式、使用要求及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鼓励探索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资产处置方面:明确了资产处置的依据、范围和方式,处置须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转让。

基础与预算管理方面:要求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注重基础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资产台账、会计核算、清查盘点、权属登记、信息化应用等工作要求;规定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强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报告与监督方面: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明确了人大、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等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要求以及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追究责任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