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60139602893/2020-44696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2020]1号 | 制发机构 | 东乡办公室 |
有效期限 | 5年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标 题 |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哪些?安置方式有哪几类?主要政策有哪些? |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哪些?安置方式有哪几类?主要政策有哪些?
(1)“十三五”时期,我省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高寒、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49.9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确保搬迁对象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同时,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当地扶贫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口为准,安置住房建设(分配)面积和建房补助资金也应按签订协议时的家庭人口关系和人口数核定。协议签订后,户籍人口因新生、死亡、婚姻、就学、兵役等原因发生增减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建档立卡户人员信息,但无论户籍登记是否变更,仍按协议确定人口数为准。
由于迁出区自然环境、生产条件和发展基础具有同质性,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允许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贫困人口一同搬迁,这类搬迁对象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范围。
(2)安置方式主要包括:按人口集中度划分,可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类。集中安置是指在同一安置点内安置6户及以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安置方式;分散安置是指在同一安置点内安置6户以下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或通过插花、投亲靠友等方式实施零散搬迁的安置方式。按发展类型划分,可分为农村安置、城镇安置两类。农村安置包括在行政村或中心村内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依托农业产业园区安置等;城镇安置包括在城市或集镇安置、主要依托城市或周边工业园区安置等。
(3)主要政策包括:
①安置住房面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建房资金只要使用了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无论是否还有包括社会捐赠、亲友资助在内的其他来源资金,都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不允许超面积建设。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人房对接不精准等原因造成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
②交房标准和搬迁入住。安置住房交房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进行住房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二是室内门窗安装到位、水电入户、地面平整、内墙四白落地等。三是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齐备并可正常使用。要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水、电、路、基础电信网络,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安置点配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应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等设施。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 个月内搬迁入住。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③竣工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可分为住房整体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质量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备案。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验收整改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组织搬迁群众入住。竣工验收:在县级初验合格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住建、扶贫、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等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④资金管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长期低息贷款、贫困户建房自筹、县级配套等构成,为避免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或每人不超过3000元,两个标准也可以并行使用。
⑤拆旧复垦。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占新腾旧”的规定,群众搬迁后,原宅基地应及时复垦为符合标准的耕地;对于旧房建在岩石、陡坡等不适宜复垦地块、复垦对周边生态环境将会造成严重破坏以及其他不具备复垦价值的宅基地,可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通过工程和自然修复手段实施生态保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四是牧区(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不含自然保护区)游牧搬迁群众在自己承包草场修建的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用房(非宅基地)。
为让搬迁群众能有一段时间逐步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地方政府可在综合考虑农业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基础上,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1年以内。对于符合保留条件的旧房,应由县级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要求进行认定,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土地已经流转、已经实现就业搬迁群众的旧房以及危房,应立即执行拆旧。
⑥后续扶持。后续产业发展是保障贫困群众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去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按照“挪穷窝、换穷业、促脱贫”的要求,农业农村安置的,要依托安置点及周边自然资源禀赋,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家庭手工业、农村电商、乡村物流、家政服务业等;城镇非农安置的,要依托当地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双创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引进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贫困搬迁群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努力创新经营组织方式,通过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金融部门、能人大户等不同组合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与建档立卡搬迁户之间的联动发展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东西部扶贫协作及对口帮扶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有品牌、有市场、有实力的企业到迁入地创业发展。脱贫攻坚期内,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后无论脱贫与否,都将继续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等。进城安置的,将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脱贫攻坚期后,将按照中央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压茬衔接的相关要求,落实好各项惠农益贫政策。
⑦安置社区治理。集中安置点应根据安置规模,相应配置社区综合服务项目,拓展医疗卫生、治安司法、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重点为搬迁群众提供便捷的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着力发展各类居民急需的社区生活性服务,确保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困难有人帮,加快搬迁群众的社会融入。在城镇集中安置点主要实行城市社区治理,在农村集中安置点逐步推行农村社区治理。对于整村搬迁后集中建设的移民新村,及时建立健全新的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搬迁村撤并后的村“两委”成员待遇不变,作为村民小组的独立经济单元性质不变,脱贫攻坚期内原转移支付对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