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60139602893/2015-00001 主题分类 东乡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县府发[2015]78号 制发机构 东乡办公室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5-05-15 发布日期 2015-05-25
标     题 关于印发《东乡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东乡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东乡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乡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东乡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东乡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5-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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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县府发〔201578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乡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东乡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东乡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东乡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东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乡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东乡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乡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东乡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东乡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518

 

 

 



东乡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根据《甘肃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甘办发〔2013〕7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县财政部门对县党政机关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维修改造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发改局按基建程序立项;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基建审核中心进行评审论证。县财政按照预算安排维修改造资金。

第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时间在15年及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影响正常办公需要正常维修维护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存在安全隐患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改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维修改造

(一)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二)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使用安全的

(四)采暖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五)房屋建筑物达不到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的

(六)其他确需维修的因素。

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坏的,可根据灾害鉴定申请,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造价严格按照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核定。

第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维修改造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擅自更改审批内容、超标准维修改造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已安排的资金。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维修改造资金使用、政府采购、工程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建设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府发[2011]41号)以及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均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东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县国资局在县财政局的领导下具体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指导和协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报废和报送资产的审批,具体办理资产转让处置事宜及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入库;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使用与经营性等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组织定期清查,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七条  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编制完整的资产目录表、固定资产活页帐,做到帐实相符;

(二)办理资产出租、出借、转作经营性的资产等报批手续,提交需处置、调剂、报废国有资产的有关资料,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 、参与政府采购、验收和基建竣工验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事宜;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以及编制年终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对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程序报批。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应由县财政局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县国资局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县财政局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应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及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涉及资产接交、分割、处置或由县财政局接管的国有资产,须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做到每一项国有资产由专人负责,人员变动时办理资产责任变更手续,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实际占有,应办未办产权手续的各类帐外资产,包括未办移交手续但已投入使用的抵账资产、获得的捐赠资产等,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或估算资产价值,登记入账,到县国资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县国资局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帐表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编号清楚,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报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及时调账;单位负责人变动,应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作为产权变动登记附件报县国资局。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土地、车辆、办公设备以及执法部门罚没的财物等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和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赠送以及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未经县国资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出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财产;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一)由管理使用单位将确需处置的资产详细资料及资产相关证据报送县国资局审核,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待处置资产的临时监管工作;

(二)县财政局可将尚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理资产,核实后调剂给需要的单位使用;

(三)对没有调剂条件、需要转让或报废残值较大的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四)对较大价值的待处置国有资产,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土地处置的,财政国资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共同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县财政局核准,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要根据县国资局提供资产处置批复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在年终会计报表和资产报告中清楚反映。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县财政局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第三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县国资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县国资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县国资局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按《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双方的法人代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有财政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办理。

第八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八条  县国资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详实的动态资产数据库,并根据单位或部门定期做出的资产报告随时更新数据库,作为资产日常管理,按照财政预决算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对用于增加国有资产的财政拨款使用情况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国资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县财政局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并公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举报电话,对行政事业资产流失及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县财政局进行查处,追缴回的款项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东乡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通用类和专用类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纳入集采目录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纳入集采目录专用类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时,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第七条  采购项目达到集采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资金预算,并与部门年度预算相衔接,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的内容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主管预算单位。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采购人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第三章 集采目录制定与执行

第十二条  集采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我县原则上执行省上标准。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时,必须与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就下列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者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者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做好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外,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得自行采购,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临夏州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制度》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发布格式,在机关网上同步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和州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四章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工作程序: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工作,为采购人、供应商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代理。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应当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采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货合同、验收单及发票复印件等文件资料和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在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活动中,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采购计划、对采购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并公告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拟订采购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县财政部门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供应商名单进行采购,确定具体供应商时,应采取询价方式,至少需向3家以上的协议供货商询价,选报价最低者成交,并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审定价格后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拟订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施方案前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等方面的意见。采购实施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者评审标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数量或者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时,一次性或者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不得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实施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采购人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级财政部门反映。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县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工作程序: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除低于集采目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或者经过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每个采购项目结束后,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各采购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执行的单位范围及项目内容,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信息发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货合同、验收单及发票复印件等文件资料和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监察部门加强对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  县各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情况;

(七)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情况;

(八)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六)基础工作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廉洁自律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不得支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政府采购合同没有备案的;

(四)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县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参与县内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东乡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建设项目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是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凡属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  财政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评审。项目评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的相关内容、指标和数据;

(二)公平公正。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专项支出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科学合理。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有关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科学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业务;

(二)负责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审核;

(三)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标底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根据安排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申请及项目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初设批复、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和项目图纸、概(预)算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需要核实、取证和实地勘测等事项的评审工作

(三)在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的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核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及时执行或整改。

第八条  特聘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工作,独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自觉接受聘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审范围、内容

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项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工程等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的维修、改造、装饰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投资审内容:

(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依据政策规定,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实际需求,审核论证项目申报依据的充分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资金结构的合理性,财政对项目投资的承受能力、其他配套资金来源的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项目的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及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

(三)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评审论证项目建设是否按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实施,项目投资是否控制在概算的范围内,项目工程量、定额套用、费用计算等是否真实准确;

)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追加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装饰等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

)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预算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

)其他。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确定评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评审资料;

(二)财政部门收到所需评审资料后,及时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财政部门根据反馈意见作出审核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结论执行或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提供被评审项目的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

(二)项目的投资情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正在实施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账证等相关资料。完工项目应增加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财政资金拨付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论证或评审情况;

(四)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要求:

(一)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项目审核的情况;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需聘用专家时,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特聘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参照州财政局专家聘用有关办法选取,并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乡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州委办发〔2014〕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县党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县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乡县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委员会。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实行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培训预算及经费来源等),根据经费来源分类审批: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由县财政核拨;由培训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或领导办公会批准的培训,经费从本部门预算培训费或业务费中列支。

第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培训费的,先由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县政府统一研究解决。

第七条  党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送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涉及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租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

党政机关培训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40

100

50

29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70%执行。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离开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元;

(二)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五)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对应相当职务(职称)级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县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乡镇。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电大、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组织培训;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水果;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改进培训形式,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簿、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以外的费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直接支付、银行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经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报销。

第六章  公示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在培训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培训项目、内容、对象、人数及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将本级及下属单位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对象、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列支渠道及培训成效等)报送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乡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甘肃省委进一步加强全省性会议管理的规定》要求,参照《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州委办发〔2014〕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乡县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委员会。

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是以县委和县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乡或县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代表会

三类会议,是指党政机关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单位或乡、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业务性会议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由县委审批;

二类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审批。县委各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委员会的会议由县委审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会议由县政府审批

三类会议,由党政机关党组(党委)会或领导办公会审批。 

会议审批时,应在会议三联单上填写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参会范围、会议人数、会议预算、经费来源等。

第三章  会议天数、规模和地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县委批准天数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各类会议报到、离开合计不超过1天。

第七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8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党政机关应当切实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会议,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不执行或变相执行定点饭店政府采购价格的定点饭店,依照规定取消资质,不得接办党政机关的一切会议。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应在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定点饭店召开;不得在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参会人员以本县内为主的,不得到本县外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会议费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议审批单、通知、计划、参会人员签到簿等相关依据核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 议

级 别

县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 类

会 议

140

150

100

390

二 类

会 议

140

130

40

310

三 类

会 议

140

100

30

270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三类会议,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费用在本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

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支付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纪律

严禁党政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必须严格遵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突出地方特色,从严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主办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的;

(五)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六)对下级部门摊派或转嫁会议费等。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第十五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东乡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委办发〔2008〕77号)同时废止。





东乡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州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参照临夏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州委办发[2014]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工作人员(包括驻外地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要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异地部门间学习交流以及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舱)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县级正副职领导及以下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县级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路途较远的可乘坐硬卧,特殊情况下可乘坐软卧。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赴县外出差,按照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2、3)。

第十一条  县级正副职领导及以下职务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稍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三)到州内各县(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

(四)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县直部门工作人员到乡镇,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差地伙食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支出。

(一)到省外及兰州市(含兰州市所属各县)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到州内各县、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四)县内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安排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实行出差人员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后,出差人员不得在单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当天不能返回,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日返回的,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在途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在15个工作日以内(含15个工作日)的,伙食补助费按目的地的标准予以补助;15个工作日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目的地的标准减半执行,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