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260139602706/2025-00052 | 主题分类 | 东县府办发 |
| 发文字号 | 东县府办发[2025]28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4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标 题 |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东县府办发〔2025〕28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东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25〕48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临州府发〔2025〕30号)精神,现将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是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要求,县政府成立东乡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组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认真做好本乡镇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明确普查职责。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统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县发改局要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普查的保障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做好人员选调和普查员培训工作,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经费保障。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县级财政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县乡普查机构要始终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广泛宣传动员。县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东乡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
东乡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康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魏 拯 县统计局局长
杨海龙 县发改局副局长
马 忠 县财政局副局长
汪佐辉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唐瑞祥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韩高飞 县委编办副主任
张志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沈文贤 县统计局副局长
马 杰 县统计局副局长
马西山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马益明 县水务局副局长
周 琼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翼萍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晓花 县人社局副局长
祁正礼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效平 县文旅局副局长
马吉祥 县林草中心副主任
县统计局局长魏拯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沈文贤、马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政策解读:视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