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乡县定制客运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县府办发〔2025〕14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定制客运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定制客运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东乡县定制客运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定制客运服务管理,全面加快客运行业转型发展,保障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甘肃省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优化城乡交通资源配置为核心,通过投放定制客运车辆,构建灵活、高效、安全的城乡客运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市场准入管理
(一)申请备案
班车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线路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2.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
3.《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重新备案;
4.班车客运经营者在新线路开展定制客运的,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定制客运备案手续可一并办理。
(二)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等有关手续;
2.具备出行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基于位置服务、售票与验票、退改签、实名制管理、电话信息加密、服务评价与投诉受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3.建立与开展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资质资格查验、信息安全保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4.符合《道路客运定制服务规范》(JT/T1470-2023)其他有关要求。
(三)定制客运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有效《道路运输证》;
2.使用7座及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对发往偏远乡村及客流量少、道路通行条件差、开展区域经营的班线,根据市场需求和群众出行习惯,可适度发展符合安全条件的5座乘用车);
3.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二类客运班线经营者须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具体投放数量以市场需求调研评估为准;其他客运班线类型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4.定制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终端(具有卫星定位或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功能),并按规定接入省级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三、运营管理
1.定制客运经营者应依托网络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
2.网络平台应接入甘肃省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系统,保障电子客票数据稳定传输。
3.定制客运经营者应按照《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系统技术规范》(JT/T1306-2020)要求,实时上传售票、退票、检票等状态信息,并根据旅客需要提供发票。
4.定制客运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日发班次。
5.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前提下,可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6.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7.定制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应在网络平台公布,保证公开透明。
8.定制客运经营者应随车携带印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9.定制客运经营者应为定制客运车辆车身外部喷印或粘贴统一定制客运标识,在车内副驾驶前方显著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
10.定制客运经营者、网络平台及参与定制客运的客运站经营者共同制定旅客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确定经营各方和旅客权利义务。
11.网络平台应提前向旅客提供定制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保持一致。临时更换相关信息需在平台公告或及时告知乘车人。
12.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定制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网络平台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并不得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业务。
四、服务管理
1.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加大业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力度,接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由定制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
3.定制客运经营者要加强驾驶员考核管理,确保驾驶员行为规范、服务优质、安全高效。
4.驾驶员要熟悉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常规维护、维修技能,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5.驾驶员应确保定制客运车辆车身干净、车内卫生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车内不能有杂物、异味。
6.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按照规定着装,礼貌待客,服务周到,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积极为乘客取放行李。
7.驾驶员应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如遇特殊情况,积极协助施救。
8.定制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随意将旅客交由他人运输,不得甩客、敲诈旅客。
9.鼓励定制客运经营者通过设置客服岗位、开通专线服务电话等方式,为旅客提供“客服在线代下单”“专线电话叫车”“停靠地点代下单”等服务,为老年人等群体购票提供便利。
10.经营各方应成立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可通过网络平台服务界面、监督电话等方式受理旅客投诉建议,按照投诉处理流程限时办理并及时反馈。
五、安全生产管理
1.定制客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2.定制客运经营者要健全完善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对定制客运车辆相关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或委托客运站经营者、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并形成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3.定制客运经营者应随车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装备及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4.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和应急演练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违规驾驶。
5.定制客运经营者要按照车辆类型对车辆运行速度实施分类管理,在动态监控平台合理设置超速预警和报警阈值,严格按照通行路段实际限速运行。
6.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全面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责任和管理措施,对定制客运车辆运营实行全过程监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相关数据。
7.通过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定制客运经营者,督促驾驶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管理
1.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定制客运服务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年度审验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确保客运车辆、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3.定制客运经营者违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存在扰乱定制客运市场秩序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定制客运经营者在备案运营后,未在备案网络平台售票,线下私自揽客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