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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乡县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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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县府发〔20226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2


东乡县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政策措施,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工作机制,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财政预拨镇人民政府,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临时性困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筑牢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具有我县户籍或者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居民。

第六条 救助范围与救助对象

原则上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乡镇负责审批,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金额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临时困难、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家庭生活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临时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救助标准由乡镇在对困难家庭或个人急难状况调查、综合评估基础上,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确认救助标准。

第八条 乡镇动用备用金进行救助时,每例救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元。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其他救助方式。

第九条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效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中高风险区域乡镇“小金额救助”审批权限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每个人口3元的标准予以拨付,疫情严重地区可由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第四章  审批启动程序

第十条 备用金启动。乡镇接到困难对象主动求助或通过其他人员发现上报后,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对急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后果的,立即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程序;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原则上实施不超过800元的小额救助。

第十一条 备用金审批。乡镇负责人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实施临时救助备用金和确定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备用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备用金发放。乡镇财政所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救助时效。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可以简化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前置,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审批、发放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得以材料不齐或未签字等客观原因拖延急难救助时效,对材料不齐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因突发灾难造成急缺食品、衣物、住所的急难对象,可按照临时救助标准范围适度采取实物发放。购买实物应根据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确定,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乡镇经办机构要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明细台账和救助档案,档案由乡镇保存,档案的归档材料包括: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乡镇村(居)会议录复印件、入户调查表、审批表、乡镇村(居)张榜公示、困难证明材料、发放实物和签订授权委托书的现场照片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做到权责统一,责任到人。乡镇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好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使用明细台账和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生成按照有关要求录入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乡镇要加强对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乡镇要加强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乡镇财政所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困难家庭或个人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乡镇人口规模和历年临时救助开展情况,按照乡镇每个人口2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下达给乡镇,并对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部分要及时予以补充。乡镇如出现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需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已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情况同时报送相关资金使用附件资料,经财务清算账务予以核销后拨付

第二十条 乡镇要做好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鼓励乡镇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积极筹集其他救助资金。

第六章  责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要切实担负起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业务指导、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备用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对于公众检举及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乡镇对因责任不落实、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回救助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乡镇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东乡县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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