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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坪庄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来源:坪庄乡 发布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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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编制此报告。现向社会公布坪庄乡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数据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坪庄乡人民政府党政办联系(地址:东乡县坪庄乡韩则岭村奴克土社63号,电话:0930-7151019,邮编:731422)。

一、总体情况

2025年以来,我乡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立足点,从实际出发,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等多媒体平台,狠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效维护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扎实推动了全乡各项工作向前发展,现将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5年,坪庄乡立足乡域工作实际,以优化便民服务、保障群众权益为核心,持续强化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通过设立公开项目宣传栏、划定政务公开专区,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大厅功能布局,推动服务流程优化升级,让政务公开更直观、更便捷。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教育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服务、养老保障提升、低保救助审批等重点惠民政策,通过线下宣讲、线上推送、入户解读等多元形式开展精准宣传,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基层、家喻户晓,方便群众及时掌握政府工作动态与惠民举措。同时,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质效,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共文化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及实施等关键领域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明确公开时限,以透明化政务运行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与群众满意度。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我乡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坪庄乡始终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提升治理效能、保障群众权益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分级审核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及规章制度,在坚守“先审查后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持续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通过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政务公开专区、村社公告栏、线下宣讲等多元载体,让信息公开更贴近群众、更便于获取。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秉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及时准确、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工作准则,不断完善公开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聚焦就业扶持、教育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服务、养老保障落实、公共文化供给等群众关切领域,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流程,确保政府信息依法、及时、准确、有序公开。通过规范高效的信息管理,既切实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也为群众便捷获取惠民信息、监督政府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拉近了党群干群距离。

(四)平台建设。坪庄乡政府公开信息依托“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www.dxzzzx.gov.cn)这一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围绕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务动态、政府文件等方面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努力做到信息公开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线下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在乡便民服务大厅成立了政务公开专区,设置政务公开查阅点,公开政务公开办事指南、工作职责等内容,便于群众办事,全力提升全乡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五)监督保障。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自查与整改,对政务公开测评中指出的问题,均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落实质效不足,责任分工不够明晰。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尚未形成闭环管理机制,部分岗位责任界定模糊、部门协同联动不畅,导致个别重要信息公开存在延迟、漏报等情况,部门间协作意识和联动效率需进一步提升。二是公开渠道与传播适配性不足。考虑到乡域内部分群众文化程度偏低、政策理解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现有公开渠道较为单一,传统载体占比偏高,且信息呈现形式偏书面化、专业化,缺乏通俗化解读和具象化呈现,导致政策知晓率不高,群众获取、理解信息的便捷性不足。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今后,坪庄乡将严格对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优化公开机制、拓宽传播渠道、丰富内容供给为重点,持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便民化水平。

1.强化机制建设与能力提升。一方面,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公开职责、流程节点和时限要求,建立“分工负责、协同推进、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着力提升部门协作效能。另一方面,制定年度专项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及业务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规范等专题培训,通过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方式,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和实操能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精准落地。

2.创新公开方式与内容供给。在宣传栏、政务公开专区等传统载体的基础上,立足乡域实际和群众需求,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探索适用于农村地区的信息化手段,如借助村级广播、微信群、入户宣讲等接地气的方式,搭配方言解读、图文海报、短视频等通俗化形式,降低群众信息获取门槛,扩大公开覆盖面。同时,在全面落实法定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关切,优化信息供给结构:重点加大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电子商务扶持、惠民政策落地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细化政策条款、申报流程、受益对象、进展成效等内容,以更具针对性、实用性的信息公开,切实回应群众期盼,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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