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东乡族自治县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法定原则,规范全县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保障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常态化、规范化运维,持续改善县域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东县府发〔2018〕9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统一开征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全面开征全县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涵盖全县城乡居民家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市场摊点、宾馆、招待所、旅店、医院、洗车点、停车场及产生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免征政策范围
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复文件执行,下列对象免征垃圾处理费:
1.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上主体内部的食堂、商店等市场化经营性主体不在免征范围);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3.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四、征收主体及监督部门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县发改局负责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收费监督管理,确保票据正规、流程规范、监管到位。
五、具体征收标准
严格依据东县府发〔2018〕99号批复文件,执行全县统一分类差异化收费标准:
1.城乡居民:每户每月3元;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7元,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
3.个体工商户(按经营面积):5-10平方米每户每月5元;11-20平方米每户每月10元;21-50平方米每户每月15元;51-100平方米每户每月30元;101-200平方米每户每月4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25元;
4.经营性市场摊点:流动摊位每户每天1元,固定摊位每户每月25元;
5.宾馆、招待所、旅店、医院:按实际床位数量的60%核定收费,每床每月3元;
6.洗车点:每户每月10元;
7.停车场:每户每月60元;
8.建筑垃圾:自行清运每吨10元;委托清洁公司代运每吨20元;
9.餐厨垃圾:每吨6元。
六、收费票据及资金管理
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收费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置、环卫设施维修维护、城乡环卫运行保障等工作。
七、征收管理要求
各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全面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提高城乡群众知晓率,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全县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公开透明。
八、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
1.缴费义务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应交费额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费额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严禁乱收费、超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东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