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东乡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法定原则,规范全县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常态化、规范化运维,持续改善县域水环境质量,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次收费标准的制定已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社会意见征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相关听证、成本监审、风险评估材料已按规定归档留存。根据《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东乡县自来水阶梯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东县府发〔2015〕19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全面开征全县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对象
全县城镇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向城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家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
免征情形: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供养等低收入家庭,按国家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污水处理费征收受到影响。
三、征收标准核定及征收执行主体
由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征收标准,由县住建局负责执行征收(委托县供排水服务中心计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1.公共供水用户。使用城镇公共自来水的所有排水用户,污水处理费随水费同步计量、同步收缴,实行一票核算、统一收取。
2.自备水源用户。使用自备井、自备水源的排水用户,严格按照排水管理相关规定据实核定用水量及污水排放量,依法依规足额计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管。
五、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用水类别实行分类差异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企业、商户等):1.20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1.60元/立方米。
六、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
1.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污泥处置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
特此公告。
东乡县住建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