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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乡县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及卫生检测报告备案管理公告

来源: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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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乡县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

卫生检测报告备案管理公告

 

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县各类公共卫生场所办理卫生许可(新办延续)办理、卫生检测报告备案管理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卫生许可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接受卫生监督管理:

住宿类: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寓、民宿等。

美容美发类: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

沐浴类:公共浴室等。

(四)其他需办卫生许可证的卫生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办理(新证延续)所需提交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委托办理的需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布局图(A4,标注消毒间布草间通风设施等)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原件):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1年内有效;使用集中空调的,另附集中空调卫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在东乡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备案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含卫生管理消毒保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通风换气卫生检测等制度)

7.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复印件,核对原件)。

卫生检测报告及备案法定要求

1.办证必须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新证延续)必须提交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无报告或报告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

2.公共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卫生检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按卫生标准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委托CMA资质机构检测;不合格须立即整改。

3.检测报告必须在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备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及国家疾控局《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我县实行卫生检测报告备案管理制度,所有用于许可及年度自检的检测报告,均须报送东乡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存档备案,未备案视为未提交有效检测报告。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元—5000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3万元罚款:①曾因无证营业被处罚;②无证营业超3个月;③涂改转让倒卖伪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检测检测报告不合格或未备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卫生质量不合格的,处2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元—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1.5万元罚款。

(四)卫生质量不符合标准继续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部门需要具有以下资质

1.具有国家认可的实验室资质,如ISO/IEC17025认证等。

2.检测人员需要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如公共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等。

3.检测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检定,如空气检测设备水质检测设备等。

4具有相关的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如卫生监督许可证实验室执照等。

5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6.第三方检测公司来东乡检测的,应该在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

其他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2年,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许可证须亮证经营,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倒卖。

2.经营者须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长期留存检测报告备案回执消毒记录健康证明等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东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东乡族自治县疾控中心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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