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25年东乡县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就业创业工作,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激活创业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东乡县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截至目前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东乡县户籍)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同一人员创办不同的企业或从事多个个体经营的,仅可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过补贴的人员不能重复申请。
(三)申报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人员需提交书面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由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经人社部门审定后,通过东乡县人社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补贴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申报所需资料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6.“三合一”(门头、法人、营业执照)实景照片(下同);
7.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8.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东乡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经本人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人社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6.“三合一”实景照片;
7.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8.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东乡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退役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7.“三合一”实景照片;
8.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9.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返乡入乡农民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户籍证明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农民工返乡创业证明(由本人所在村委会出具务工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5.“三合一”实景照片;
6.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7.东乡县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甘企业,可向脱贫劳动力户籍县提出申请,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申报要求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的在甘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毕业生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脱贫劳动力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灵活就业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2025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通用凭证(加盖东乡县社会保险养老核定专用章)、领取社保卡及开户行行号信息,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及未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申报地点
东乡县卫健局二楼人社局215室(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30-7121752
四、注意事项
以上所需资料,在东乡县人社局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打印,各类人员按申报资料顺序整理成册,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相互转告,及时申报。
五、申报要求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自公告之日起开始申报,10月30日结束,逾期未申报的,不再予以受理。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补贴,重复申报无效。
附件: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材料
2. 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 一次性创业补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