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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死亡应销未销户口注销的公告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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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死亡应销未销户口注销的公告


广大居民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对于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卫生、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将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

东乡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梳理下发的疑似死亡未注销户口线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派出所已告知但尚未办理的49名户口注销手续及联系不到亲属人员依法予以公告。请相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注销。

一、应注销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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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办理地点: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口簿首页盖章派出所)。

2.所需材料: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殡葬机构火化证明)。

3.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逾期处理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仍未办理注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等法规,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未缴销的身份证件。

四、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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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特此公告

东乡县公安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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