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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县政府工作机构 发布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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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其他服务(即审即办)。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首次申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籍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辖区居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居民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三)省内户籍居民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省内户籍居民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任何公安机关派出所(跨县区)申请办理;

1.申请换领的,应当交验居民身份证,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由户籍地派出所、县分局按规定程序审核签发,受理地派出所应在60日内颁发证件;

2.申请补领的,由公民本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和《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登记表》,受理地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在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中核实,按规定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进行人像比对,连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登记表》一并传入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制证条件的,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在5日内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要在6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

3.对于审核不通过的,户籍地派出所要在5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详细原因及联系方式,受理地派出所要在2日内反馈申领人。

(四)外省户籍居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已领取《甘肃省居住证》的;

2.已办理居住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已办理居住登记,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八、不予受理情形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本省户籍。

1.首次申领,提交本人户口簿;

2.因证件有效期满或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因证件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和《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登记表》。

受理地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在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中核实,按规定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进行人像比对,连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登记表》一并传入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制证条件的,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在5日内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要在6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

(二)外省户籍。

1.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2.需交验下列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证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提出办证申请;

(二)采集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缴纳工本费。按照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证件领取。公安机关完成制证并发放至各办证受理点。选择邮政快递送达的,证件直接寄至申请人要求送达的地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法定期限: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为每证4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计价格〔2003〕2322号)、公安部《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明发〔201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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