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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乡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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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发〔202218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东各单位

《东乡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7


东乡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扎实推进全县禁毒整治工作,坚持责任引领,切实靠实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通过明责、定责、述责、考责、问责,督促禁毒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全力确保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有效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和安居乐业,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禁毒工作责任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东乡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推行《实施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和靠实乡镇、部门单位禁毒工作职责,确保摸排精准到位、管控精准到位、打击精准到位、预防精准到位,全面提升禁毒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禁毒工作的督查、考评、考核、问责,确保做好对涉毒人员摸排、重点人员警示教育、在册涉毒人员管控、涉嫌可疑人员打击等重点工作。承担禁毒工作的责任人员主要包括:

(一)县级包乡领导;

(二)县级分管领导;

(三)县禁毒委成员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四)36个禁毒重点整治村禁毒工作包抓联系单位主要领导、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

(五)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禁毒专干;

(六)乡镇包村工作组长、包村干部;

(七)村“两委”负责人;

(八)涉毒人员管控帮教干部;

(九)公安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

(十)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在禁毒工作中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禁毒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毒品问题反弹或应对本地突出毒品问题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党委政府禁毒工作职责

第五条  禁毒工作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二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负总责;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禁毒委副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县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包村工作组长、县直包抓联系单位主要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级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包村工作组成员、责任民警、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是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包乡领导对联系乡镇禁毒工作负总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坐镇指挥,统筹调度和安排乡村、县直包抓联系单位工作力量;

(二)组织落实县上的决策部署,确保禁毒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

(三)指导乡镇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禁毒整治工作方案、规划,积极探索戒毒人员管控帮教的新模式,督促乡村严格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甘肃省禁毒条例》规定的职责,依法开展管控帮教工作;

(四)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村入户了解核查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乡镇包村工作组、驻村工作队做实做细入户见面、摸排登记、管控帮教等工作;

(五)禁毒重点整治乡镇包乡领导每月至少召开1次以上禁毒工作专题会议,其他乡镇包乡领导至少每2个月召开1次禁毒工作专题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研究解决,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六)乡镇包乡领导两人的,排名靠前的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县级分管领导包片检查督导乡镇和县禁毒委成员单位禁毒工作任务落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禁毒工作的研究谋划工作,确保国家、省、州禁毒工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拿好方案,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要及时向县禁毒重点整治攻坚战指挥部和包片主要领导报告;

(二)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县禁毒委成员单位落实好禁毒工作职责,同时加强对禁毒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导,组织协调好乡镇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确保年度禁毒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第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本乡镇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对本乡镇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禁毒办主任是乡镇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乡镇禁毒办、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是乡镇禁毒工作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禁毒委员会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乡镇禁毒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构,按要求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按要求向县禁毒办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开展全民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深入农户开展预防教育,尤其要加强对高危人群的预防警示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防毒拒毒的常识,提高对毒品侵害的抵御能力;

(四)引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出狱、出所吸毒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做好对有吸毒史出狱、出所人员同村、家庭的衔接工作; 

(六)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指定相关人员组成“五位一体”帮教小组,明确帮教责任人和帮教职责,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指导帮助戒断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按照有关规定为生活确有困难戒断人员落实相关政策;

(八)督促涉毒人员按规定定期到派出所接受尿检;

(九)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帮教档案,详细记载帮教过程、帮教方式,包括有吸毒史人员的现实表现、家庭状况、思想动态,并及时录入东乡县禁毒管理系统;

(十)负责本辖区禁种铲毒工作。 

第九条  包村工作组长及成员具体负责村级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协调县直包抓联系单位、驻村工作队、村社干部,落实好禁毒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全村在册吸毒人员和历年打击贩毒人员的管控帮教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负责入户宣传,通过走访全面摸排登记外出务工人员、涉毒可疑人员,加强对高危人员的监管;

(四)负责做好涉毒人员帮教工作台账,健全完善各类资料档案。

第十条  村级组织协同配合乡镇包村工作组开展禁毒工作,依照上述职责开展好管控帮教、宣传教育、摸排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受县公安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掌握涉毒情报信息,依法查处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完成下达的指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涉毒人员管理档案,并动态运转,及时维护涉毒人员各类网上信息;

(三)配合乡镇开展辖区内涉毒人员摸底登记、预防宣传、管控帮教、禁种铲毒等禁毒各项工作,每月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禁毒工作进展情况;

(四)每月向乡镇禁毒办提供涉毒人员各类数据信息,对做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人员及时移送乡镇,与乡镇共同做好吸毒人员尿检工作。

第十二条  县直包抓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部门单位禁毒规划和工作计划,成立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落实好承担的禁毒工作职责;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禁毒知识教育及管理,严格禁止干部职工有涉毒行为;每月至少1次深入到联系村开展禁毒工作,督促禁毒工作队任务落实;36个禁毒重点整治村抽调联系单位在开展禁毒工作时,以社为单位指定专人,靠实责任。

第十三条  县直包抓联系单位协助乡镇包村工作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乡村依照第十条开展好管控、摸排、宣传、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三章  禁毒委成员单位及禁毒办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县禁毒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具体承担履行以下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参照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

县委组织部:将禁毒工作纳入效能考核范畴,加强对村级禁毒工作的帮助指导;加强干部职工管理,强化对干部职工的禁毒知识教育培训,对涉毒干部职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县纪委监委:每月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村、禁毒委成员单位,对禁毒重点整治战进展展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报县委。对干部职工涉毒情况及时依纪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县委政法委: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点内容,协调组织召开政法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解决禁毒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公、检、法协调联系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和协调毒品重大疑难案件,督促和推动毒品大要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震慑。

县委宣传部:总体负责全县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案规划,策划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大型禁毒预防宣传活动,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利用报刊、电视台、网站,宣传报道禁毒工作,编排演出禁毒类节目,普及禁毒知识,营造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县委统战部:充分动员宗教界人士利用宗教活动,在信教群众中大力宣传“吸毒违法、贩毒有罪”以及毒品给各民族带来的极大危害,提高群众对毒品的危害性、严重性以及禁毒形势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全体信教群众的禁毒意识。按照《东乡县村级组织禁毒责任追究办法》对毒情反弹、外流吸贩毒上升、新增吸毒人员增加的村社教职人员问责。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缉毒破案工作,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和整治行动,加强警务协作和合成作战,力推全链条打击模式,完成省、州下达的指标任务;牵头组织开展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易制毒化学品、麻黄草的管理查处等工作;收集掌握毒品犯罪情报信息,调查研究毒品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加强社会面上吸毒人员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吸贩毒人员档案资料,及时动态运转;加强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法、检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人员。

县法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人员,强化审限意识,在法定期限内快审重判,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

县检察院:依法做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防止和纠正对毒品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有罪不判、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加强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

县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相关责任制度,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常规课程,小学三年级以上每学期至少安排4课时毒品预防教育专题课,多形式开展“小手拉大手”预防教育活动,在各学校全面落实毒品预防专题教育“五到位”,开展“五个一”活动,部署组织“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加强禁毒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督导评估内容,制定考核标准,认真组织考核验收。

县发改局: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积极协调和争取禁毒基础设施项目和资金,支持禁毒基础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将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省、州要求,预算落实禁毒经费,并及时拨付国家、省、州补助的各项禁毒工作经费。

县人社局:通过内部调剂,充实和加强公安、禁毒部门的人力配置,加强对吸毒戒断人员的技能培训;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劳务输转,经常性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务工人员中的高危人群建档立卡,并开展劝返活动。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促进禁吸戒毒政策的落实,配合开展“无毒乡镇”、“无毒村社”创建巩固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群众性禁毒工作者力量建设,鼓励群众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在乡镇排查申报、县禁毒办核查同意的基础上给予社会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县司法局: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有特色的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民禁毒氛围;组织、协调、指导乡镇做好涉毒出狱出所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强化对出狱出所人员的衔接和管控,每月向县禁毒办报告涉毒出狱出所人数与接回人数。

县乡村振兴局:对重点整治贫困乡镇加大帮助扶持力度,提高重点整治成效。

县市场监管局:指导、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意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个体工商户、公共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对相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核工作,依法严格履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麻黄素等医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违法犯罪案件;开展医药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监督意识和生产、经营、使用人员的守法意识。

县卫健局:加强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安全管理和处方管理并规范日常使用;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因吸毒引起的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开展检测和防治工作,并对预防和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做好药物滥用情况的分析研究;配齐配强美沙酮门诊工作力量,规范管理,保证美沙酮门诊正常高效运转。

县工信局:加强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和麻黄草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调查核实工作;动员发动工商企业界参与禁毒工作,积极为吸毒戒断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工作岗位。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毒品原植物的踏查、铲除工作;加强兽用麻醉药品的管理监督。

县林草中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宣传、踏查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无毒林区”创建活动。

县商务局: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县文旅局: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做好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整治涉毒公共娱乐场所

县融媒体中心:开展禁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禁毒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适时宣传报道禁毒工作,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县交通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车站的毒品公开查缉,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控工作。

县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配合县禁毒办开展污水检测,督促各物业管理公司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住户用水、用电异常及时核查,严防居民楼内发生制毒现象。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意识。

县邮政公司:严格按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百分百”做好邮件收寄验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邮件的检查,堵截邮政渠道毒品运输;协助公安部门侦查邮寄、运输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县残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残涉毒人员的管控帮教工作。

县工会:加强对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做好职工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

团县委:负责加强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禁毒知识;组织开展以“青少年远离毒品”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等社会公益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拒绝毒品;建立和发展禁毒青年志愿者队伍,动员广大青少年参加禁毒宣传和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县妇联:负责做好对广大妇女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建立妇女帮教组织,积极参加吸毒人员帮教工作;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组织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对涉毒人员家庭妇女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指导,对困难涉毒人员家庭开展帮扶。

第十五条  县乡禁毒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县乡禁毒办作为禁毒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在禁毒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各乡村、禁毒委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对各乡镇、禁毒委成员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通报禁毒工作进展情况;

(三)开展禁毒调查研究,及时分析掌握毒情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设性的工作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指导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工作的开展,协调组织开展禁毒业务知识培训;

(五)组织、指导开展禁吸戒毒和禁种铲毒工作。协调、督促有关行业部门严格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六)指导禁毒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开展禁毒调查研究,制定禁毒工作规范,指导禁毒系统各种数据统计、分析及吸毒人员登记、档案等基础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

(七)做好上传下达,及时如实地反映、总结上报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禁毒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选受奖资格;

(四)不得提拔任用和交流任职;

(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县级包乡领导、分管领导在督查工作中,要善于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依照禁毒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落实不力的乡镇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向县委、县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工作分工,对包村工作组、驻村工作队、责任民警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包村工作组长、驻村工作队长、派出所所长、村“两委”负责人: 

(一)对辖区内吸贩毒人员底数不清,核查不实,工作不细,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中措施不力,图形式、走过场,导致新滋生吸毒人员上升的;

(三)开展尿检、谈话、帮教等康复巩固措施不到位,导致失控、复吸人员上升的;

(四)对辖区内涉嫌吸贩毒重点人员摸排不准或未建档案,造成外流吸贩毒人员上升的;

(五)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运转维护吸毒人员档案信息,致使吸毒人员档案记录不规范不一致、维护更新吸毒人员信息不及时影响工作的;

(六)不认真履职,造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失控率上升的;

(七)禁种铲毒措施不力,出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和余生物铲除不及时的。

第十九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部门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应对本地突出毒品问题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

(二)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由于管制不力,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五)县直包抓联系单位不深入村蹲点开展工作,致使工作进展滞后的;

(六)乡镇单位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一)在开展尿检、帮教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缉毒破案过程中,给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州禁毒委列为禁毒重点整治、重点关注、通报警示的乡镇,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受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禁毒工作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在上级检查考核中发现严重问题,对全县禁毒工作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被州禁毒委新增列为禁毒重点整治、重点关注、通报警示的乡镇,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第一责任人,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单位因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单位内部滋生新吸毒人员、出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对乡镇、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单位班子当年不予评优。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在督查过程中,发现乡镇禁毒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抓联系单位未到位开展工作的,经查实,对相关乡镇、单位通报批评,并约谈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没有完成禁毒工作任务,且外流吸贩毒上升幅度较大的,或被省、州禁毒委点名通报批评的,乡镇、县禁毒委成员单位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给全县禁毒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作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中,对毒情恶化、外流吸贩毒反弹的乡村参照省州禁毒重点整治标准,新增或提高整治级别;对整治成效明显、毒情好转的乡村降低或取消整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责任制规定,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禁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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