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60139602706/2025-00022 | 主题分类 | 东县府发 |
发文字号 | [2025]49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
标 题 | 关于赵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关于赵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东县府发〔2025〕49号
关于赵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县委任字〔2025〕47号文件精神,经十九届县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研究决定:
赵 林同志为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东乡县洮河文化公园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文化馆馆长职务;
周义明同志为县文化馆馆长,不再担任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陈世海同志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不再担任县建设工程质量服务站站长职务;
穆得海同志为县建设工程质量服务站站长,不再担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康 煜同志为县公安局副局长(常务);
马辉才同志为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汪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崔绪彭同志为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所长;
唐占础同志为县公安局那勒寺派出所所长,不再担任县公安局河滩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海云同志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不再担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朱旭光同志为县公安局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职务;
妥 龙同志为县东沃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不再为县国有资产信息中心八级职员;
赵 军同志为县红十字会二级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主任职务;
邱亚文同志为县公共图书馆七级职员,不再为县信访接待中心七级职员;
马冬冬同志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七级职员,不再为龙泉镇综合执法队七级职员;
王晓芳同志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七级职员,不再为县融媒体中心七级职员;
闵胜虎同志为县南阳渠灌溉所七级职员,不再担任县南阳渠灌溉所副所长职务;
马天水同志为县南阳渠灌溉所七级职员,不再担任县南阳渠灌溉所副所长职务;
马海泉同志为县旅游发展中心七级职员,不再担任县民族文化艺术团团长职务;
马永兰同志为县旅游发展中心七级职员,不再担任县民族文化艺术团副团长职务;
马 梅同志为县旅游发展中心七级职员,不再担任县民族文化艺术团副团长职务;
马小花同志为县旅游发展中心七级职员,不再为县民族文化艺术团七级职员职务;
马晓东同志为县西部开发办公室七级职员,不再担任县西部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唐新成同志为县公安局四级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马庆雄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
马晓燕同志为县会计集中核算服务中心八级职员,不再担任柳树乡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马海军同志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八级职员,不再为县政府信息中心八级职员;
马宝元同志为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中心八级职员,不再为县政府招待所八级职员;
王 强同志为县信访接待中心八级职员,不再担任高山乡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五家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八级职员)职务;
唐晶晶同志为县节能减排中心八级职员,不再担任县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职务;
韩 昱同志为甘肃东乡林家遗址文物保护研究所八级职员,不再担任晟东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陈斌华同志为百和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八级职员,不再担任龙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汪 平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那勒寺派出所所长职务;
郝 明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职务;
马玉波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汪生玺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冷辉亮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折达中队中队长职务;
周海强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职务;
马 强同志不再担任县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周进福同志不再担任五家乡综合执法队队长职务;
拜艳娥同志不再担任锁南镇综合执法队副队长职务;
汪生海同志不再担任车家湾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马海鹏同志不再为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以上涉及企业职务任免的,按有关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