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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扶贫办

来源:县委办、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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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9号)和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乡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简称县扶贫办)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东乡族自治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脱贫办)设在县扶贫办,接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脱贫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扶贫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处理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县扶贫办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扶贫办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及县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扶贫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当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参谋助手。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本县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提出本地区相应的实施办法,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牵头组织脱贫攻坚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服务。

(四)制定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编制扶贫开发年度计划,提出实施规划、计划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协调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及报账工作。

(五)负责扶贫项目论证、筛选、审查和汇总上报;负责对各项扶贫建设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

(六)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七)加强对全县扶贫开发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制定全县科技扶贫规划、计划;负责全县贫困乡村干部和农民适用技术能手的培训,搞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搞好全县贫困状况的监测统计,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通报情况。

(九)负责全县社会帮扶工作,加强对扶贫工作的宣传、协调,衔接省州有关部门及全县党政机关帮扶工作。

(十)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立上下一致,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扶贫工作机制。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职能调整。

划入原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有关脱贫攻坚帮扶工作职责,增加管理全县帮扶工作力量和驻村帮扶工作职责,承担县脱贫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县扶贫办在脱贫攻坚帮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督查考核;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督查、考核、培训和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县扶贫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股)。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草拟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请示;制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承办机关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督促各股室对领导交办的事项、批示的落实并作出报告;承办人大、政协有关提案;反映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信息;负责扶贫开发办干部及工人的培训、考核、奖惩、离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评定及党员发展等工作;负责机关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党风廉政、政治理论、综合治理、来信来访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甘肃扶贫“12317”电话举报事项、资金监管、项目监督检查、干部考勤工作;负责对外接待、管理机关财务、房产、资产。

负责国扶办系统及甘肃省大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动态管理,建档立卡数据分析、报送、贫困人口进出识别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致富带头人、小额信贷系统录入等工作。

(二)帮扶办。管理全县帮扶工作力量和驻村帮扶工作,承担县脱贫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全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督查考核;负责县级领导、县直及省、州部门在东组长单位、帮扶单位联系乡、村的协调管理及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的选派调整工作;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督查、考核、培训和表彰等工作。

(三)计划统计股。负责全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执行、编制、上报、公开公示、项目建设、项目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发挥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负责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互助社资金管理。

(四)社会帮扶股。负责东西协作、光伏扶贫、世行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扶贫办核定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核增1名副主任,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予以核销

第八条  县扶贫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25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930-7121771

               邮政编码:7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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