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民政局

来源:县委办、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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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9号)和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乡族自治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责调整

1.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双拥、抚恤金发放职责划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救灾职责划给县应急管理局。

3.将救灾物资储备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4.将医疗救助职责划给县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编制我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主管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主管社会福利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责全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特困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助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对县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并协调救助管理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

)管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福利奖券的发行、销售,负责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团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批、登记和管理,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指导、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等审批工作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社区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搞好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孤儿收养工作。

(十)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主管全县地名工作。负责城乡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及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和更新,组织调查、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县地名资料。

(十)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县、乡、村三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界域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勘界工作,协商处理与毗邻县(区)边界争议纠纷。

(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办事处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负责促进各项政策在社会组织中贯彻落实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组织协调局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安排各种会议;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股室的业务工作。起草局发的综合性文件,报告和承担所有文件的核稿、文印归档,负责文件报刊的收发工作,负责与各乡镇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财产、卫生、车辆管理等全部行政后勤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社会救助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对象(城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和政策文件、工作计划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网络、数据的录入,编排和统计汇总;受理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建议、提案等相关工作;指导、检查乡镇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的使用、发放

(三)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县敬老院、县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工作,承担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民政股负责基础政权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部门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关系;负责《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承担婚姻管理、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盲流等七种人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县际、县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提出解决边界争议的仲裁建议,负责县际、县内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责全县的地名工作,受理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工作;更新、储存县内地名资料

社会组织管理股。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部门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民政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930-7121766

              邮政编码:7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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