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乡县吸毒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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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发〔202219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吸毒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东各单位

《东乡县吸毒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7


东乡县吸毒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降低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家禁毒办等7部门《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和《甘肃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是指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登记的东乡户籍及在我县长期居住的非东乡户籍有吸毒史人员。

第三条  对社会面吸毒人员根据染毒情况、行为特征、管控状态、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评定出不同的风险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坚持“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定、动态调整”原则;管控工作坚持“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双向管控、双向追责”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禁毒办会同综治办牵头组织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公安、司法、卫健、民政、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禁毒社会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以及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吸毒人员家属共同参与。

第六条  县禁毒办、综治办负责指导各乡镇禁毒办、综治办对社会面吸毒人员提出风险分类评估意见,落实管控措施。同时,对各乡镇、街道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评及情况汇总、分析、通报。

第七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禁毒办、综治办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提出分类意见,落实管控措施。

公安、卫健、司法、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分别负责风险分类评估管控中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医疗救助、就业指导帮助、业务横向协作及法定措施落实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成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吸毒人员家属等协助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对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滚动排查、信息采集、动态跟踪、情况反映,以及落实具体管控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应当依据分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评出高、中、低三种风险类别。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高风险类: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四)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五)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高风险类管控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中风险类: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四)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

(五)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六)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低风险类。

第十二条  高、中风险类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半年以上,经评估不再符合所列情形的,风险类别应当逐级下调。中、低风险类人员经评估符合更高风险类别所列情形的,应当对应上调至相应类别。

第十三条  社区民警会同村(居)委员会成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和社区医疗卫生人员,依据分类标准,逐一提出风险分类评估管控意见,经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禁毒办、综治办结合管控力量情况和拟列管人员的危害风险程度,审批确定风险类别。情况特殊的,由县禁毒办、综治办直接确定风险类别。

确定为高、中风险类人员名单及评定资料报县级禁毒办、综治办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类别评估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因重要活动需要,可随时开展风险类别评估。

第十五条  对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等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由公安交管部门核查注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六条  对戒断三年以上未复吸人员报考驾驶执照的,由辖区派出所进行尿检和毛发检测,开具检测报告单,县禁毒办核查开具戒断三年以上未复吸证明后方可报考驾驶执照。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对于高、中风险类人员,县级禁毒办、综治办应当督促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会同公安派出所落实管控责任,逐人制定管控方案,建立管控工作小组,确定社区民警管控责任,明确社区医疗卫生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对于高风险类人员中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收集固定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处置。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每月对其帮教谈话1次、不定时吸毒检测1次,每半年毛发检测1次,发现复吸或达到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带领管控工作小组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动动向、规律,发现有精神病症状或者有肇事肇祸行为苗头的,应当督促和协助其亲属落实治疗看护措施;对随时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列为公安机关情报预警处置对象,并动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做好送医就诊工作。每月对其帮教谈话1次、每年不少于4次突击尿检。

第十九条  对于中风险类人员中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要督促其严格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落实帮教谈话和吸毒检测,进行防复吸的宣传教育,并鼓励其继续戒毒治疗,巩固戒毒效果。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每两月对其帮教谈话1次、不定时吸毒检测1次,每半年毛发检测1次,发现复吸或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乡镇司法所进行帮教矫正,社区民警应当跟踪掌握情况,每季度对其帮教谈话1次、不定时吸毒检测1次,每半年毛发检测1次。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带领管控小组开展走访调查、见面谈话和法治宣传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吸毒抽检,每半年毛发检测1次。

第二十条  对于低风险类人员,社区民警应当组织禁毒社会工作者、村(居)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做好动态信息跟踪,了解其活动情况,关注其现实表现,不定期开展吸毒检测,每季度毛发检测1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大节会和重要时段禁毒安保工作的需要,可以临时增加管控对象的帮教谈话、突击吸毒检测的频率。

第二十二条  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收监执行刑罚并处置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其刑期执行完毕后,由原查获单位或户籍地派出所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或服刑执行完毕出所出狱人员,由乡镇、派出所、家属三方共同到县禁毒办或强制隔离戒毒、服刑场所接回,现场签订管控帮教协议,落实后续管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吸毒人员提供毒资、毒品的家属和相关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和贩毒人员另行处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派出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帮教档案,详细记载帮教过程、帮教方式,包括有吸毒史人员的现实表现、家庭状况、思想动态,并及时录入东乡县禁毒管理系统。

第四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实行考评奖惩制度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各乡镇禁毒办、综治办应当将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分别纳入禁毒工作年度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内容。

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管控对象未发生因吸毒引发的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在考评时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管控单位和管控责任人进行评先评优。对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发生吸毒人员严重肇事肇祸的,应当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控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重特大肇事肇祸案(事)件频发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国家、省、州、县《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东乡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户籍地和居住地对人户分离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双向管控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双向追责。对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倒查追责以双方在管控中的工作衔接、任务分工和责任主次情况为依据。居住地对流入三个月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吸毒人员未进行管控、导致发生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的工作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吸毒人员隐私泄露、引起诉讼或投诉上访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乡镇禁毒办、综治办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建立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逐人进行台账登记,该建档而未建档或档案信息资料造假、遗失,以及信息资料存在问题引起处置不当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吸毒人员严重肇事肇祸案(事)”,是指被国家禁毒办纳入禁毒工作年度考评予以扣分的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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