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近日印发了《东乡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近日,根据财政部《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法要求,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实际,修订完善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东乡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的设立目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主要介绍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财政和生态功能区建设相关单位职责及流程。
第三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原则,使用资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以项目制为主、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相结合、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功能区的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重点用于我县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城乡绿化、垃圾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天然气改建及锅炉安装等支出,
第五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内容。主要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生态建设修复项目、对涉及功能区生态保护、生产发展等其他项目。
第六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资金不得列为开支的内容。具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七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制度。
第八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审定及资金计划列支相关程序。
第十条,主要介绍生态补偿项目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主要介绍生态补偿项目验收程序及验收未通过项目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主要介绍生态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及设备购置应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收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主要介绍生态补偿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对于不接受监督和不按时报送的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主要介绍生态补偿项目资金使用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主要介绍办法生效时间。